問題來源:
收入額的確定 | 收入 構成 | 包括貨幣收入、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內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(不含增值稅) | ||
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| 簡易 計稅法 | 全額計稅 | 不含稅收入=含稅收入-增值稅=含稅收入/(1+5%) | |
差額計稅 | 不含稅收入=含稅收入-增值稅 | |||
一般 計稅法 | 房開企業(yè) | 不含稅收入=含稅收入-增值稅銷項稅額 | ||
非房開企業(yè) | 不含稅收入=含稅收入-增值稅銷項稅額=含稅收入/(1+9%) | |||
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|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(6項) 1.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.房地產開發(fā)成本 3.房地產開發(fā)費用 4.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.財政部規(guī)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6.舊房及建筑物評估價格 | 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轉讓新建房:12345 非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轉讓新建房:1234 各類企業(yè)轉讓存量房:146 各類企業(yè)轉讓未開發(fā)的土地使用權:14 |
1.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|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(買地的錢) | 出讓方式取得為土地出讓金 | ||||
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 | ||||||
轉讓方式取得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| ||||||
交納的有關稅費,如契稅、登記、過戶手續(xù)費 | ||||||
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,不允許扣除(出售舊房常有此種情況) | ||||||
2.房地產 開發(fā)成本 |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(含耕地占用稅)、前期工程費、建筑安裝工程費(增值稅發(fā)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(fā)生地名稱、項目名稱)、基礎設施費、公共配套設施費、開發(fā)間接費用 (適當關注每個項目包含的內容) | |||||
【提示】 (1)開發(fā)間接費用,包括工資、職工福利費、折舊費、修理費、辦公費、水電費、勞動保護費、周轉房攤銷等。 (2)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銷售已裝修的房屋,裝修費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(fā)成本。 | ||||||
3.房地產開發(fā)費用(與房地產有關的銷售費用、管理費用、財務費用) | 能分攤利息支出,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| ①利息+(1+2)×5%以內 ②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(yè)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| ||||
不能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| ①(1+2)×10%以內 ②全部使用自有資金,沒有利息支出的,按照此方法扣除 | |||||
兩點專門規(guī)定: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二是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| ||||||
4.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| 賣新房 | 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 | 城建稅+教育費附加+地方教育附加(能否扣除看題目具體要求) | |||
其他企業(yè) | 印花稅0.5‰(產權轉移書據)+城建稅+教育費附加+地方教育附加(能否扣除看題目具體要求) | |||||
賣舊房 | 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印花稅(+契稅) | |||||
【提示】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,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,允許據實扣除;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,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扣除 | ||||||
5.加計扣除 | 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 | (1+2)×20% | ||||
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,未開發(fā)即轉讓的,不得加計扣除 | ||||||
【提示】代收費用 一并收?。河嬋胧杖?,費用可扣,不作加計扣除基數 單獨收?。翰挥绊懹嫸?/span> | ||||||
6.舊房及建筑物評估價格 | 評估價格=重置成本價×成新度折扣率 | |||||
不能取得評估價格、但能提供購房發(fā)票: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=購房發(fā)票所載金額×(1+5%×購買年限) 【提示】計算扣除項目時“每年”按購房發(fā)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(fā)票開具之日止,每滿12個月計一年;超過一年,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,可以視同為一年 | ||||||
不能取得評估價格,也不能提供購房發(fā)票,核定征收 |




契稅支付環(huán)節(jié) | 稅務處理 | |
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 | 計入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”中扣除 | |
納稅人轉讓存量房,其原購入環(huán)節(jié)繳納的契稅 | 轉讓有評估價格的存量房 | 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,不另扣除 |
轉讓無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(fā)票的存量房 | 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,準予作為“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”予以扣除,但不作為加計5%的基數 |

柴老師
2023-11-11 12:51:00 816人瀏覽
1.計算土地增值稅時,轉讓新房時,契稅是計入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”中扣除。
2.轉讓舊房時,有評估價格,契稅一般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,不另扣除。
3.轉讓舊房時,如果無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(fā)票的,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,準予作為“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”予以扣除,但不作為加計5%的基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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