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
2024年6月5日,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轉賬支票,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。6月12日,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,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。C公司遂向B公司行使票據(jù)追索權,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。
分析
(1)C公司可以向A公司、B公司行使追索權。
(2)A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,不論向其行使是追索權,還是再追索權,均應在出票日(2024年6月5日)起6個月內行使。
(3)B公司是支票上的一般前手,向其行使追索權,應自被拒絕付款日(2024年6月12日)起6個月內行使。
2.票據(jù)權利消滅時效的中止、中斷
票據(jù)權利消滅時效可以發(fā)生中止、中斷,但只對發(fā)生時效中止、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,持票人對其他票據(jù)債務人的票據(jù)權利消滅時效的計算方法,并不因此而受影響。(2023年案例分析題)
3.利益返還請求權
持票人因超過票據(jù)權利消滅時效或者因票據(jù)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(jù)權利的,仍享有民事權利,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(jù)金額相當?shù)睦妗?/span>
案例
2024年6月5日,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轉賬支票,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。6月12日,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,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。6月15日,C公司遂向B公司行使票據(jù)追索權,B公司稱暫時無力清償。自此,C公司未再次行使票據(jù)追索權,直至2025年4月1日。
分析
(1)C公司對B公司的票據(jù)權利消滅時效本應于2024年12月12日屆滿,但因其6月15日向B公司主張過權利,時效中斷,中斷后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應至2024年12月15日屆滿。
(2)C公司對A公司的票據(jù)權利消滅時效至2024年12月5日屆滿,前述中斷事由僅對B公司有效,對A公司不發(fā)生效力。
(3)2025年4月1日,C公司的票據(jù)權利早已徹底消滅,但可以請求支票出票人A公司返還與票據(jù)金額5萬元相當?shù)睦妗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