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真題綜合資料四(4)外部律師客觀性
2020年末,甲公司因一項重大的對外擔保被起訴。A注冊會計師認為甲公司聘請的外部律師不具有客觀性。因此未與其溝通,而是征詢了獨立第三方律師的法律意見。
答案是不恰當 應(yīng)與甲公司外部律師直接溝通 或者向外部律師寄發(fā)詢證函
不明白 老師解釋下 這是哪一個知識點
問題來源:
要求(3):針對資料四第(1)至(4)項,假定不考慮其他條件,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。如不恰當,簡要說明理由。

田老師
2022-05-12 04:18:19 3246人瀏覽
勤奮可愛的學(xué)員,你好:
這里涉及的知識點——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——對存貨、訴訟和索賠、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(jù)的具體考慮
第十條 如果評估識別出的訴訟或索賠事項存在重大錯報風(fēng)險,或者實施的審計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訴訟或索賠事項,注冊會計師除實施其他審計準則規(guī)定的審計程序外,還應(yīng)當尋求與被審計單位外部法律顧問進行直接溝通。注冊會計師應(yīng)當通過親自寄發(fā)由管理層編制的詢證函,要求外部法律顧問直接與注冊會計師溝通。如果法律法規(guī)禁止被審計單位外部法律顧問與注冊會計師進行直接溝通,注冊會計師應(yīng)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。
可以這樣理解:
認為甲公司聘請的外部律師不具有客觀性,因此未與其溝通,這是錯誤的做法。甲公司聘請的外部律師是知情者,相比于第三方,與其溝通可以獲取與擔保訴訟相關(guān)的信息,而獨立律師未參與審計客戶的訴訟,所以應(yīng)直接與外部律師溝通。
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?qū)δ袔椭鷡祝您輕松過關(guān),加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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