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公司的損失64.4的問題
乙公司拿到存貨(價格是120,增值稅進項稅額120*13%),那么對于乙公司而言,120*13%是要就給稅務局的,不是他的利得收入,如果200-120*1.13的話。豈不進項稅額120*13%是承擔了乙公司成本了。因此,還是感覺乙公司的重組損失是200-120,甲公司的重組收益是200-120,而不應該加入增值稅,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,要交給國家的。
問題來源:
【答案及解析】資產(chǎn)轉讓收益=120-100=20(萬元)

喬老師
2024-03-23 15:01:39 706人瀏覽
您的理解有誤。首先,乙公司確實獲得了存貨,并因此支付了120*13%的增值稅,但這部分增值稅是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,所以并不是乙公司的實際損失。其次,甲公司以120萬元(含稅價為120*1.13萬元)的存貨抵償了200萬元的債務,因此乙公司的實際損失是200萬元減去獲得的存貨的含稅價值,即200-120*1.13=64.4萬元。這就是乙公司的債務重組損失。
對于甲公司而言,其以低于債務價值的存貨抵債,獲得了債務重組收益,同時其銷售存貨也獲得了資產(chǎn)轉讓收益。所以甲公司的債務重組收益是200萬元減去存貨的含稅價值,即64.4萬元,資產(chǎn)轉讓收益是存貨的市場價值120萬元減去賬面成本100萬元,即20萬元。甲公司的總收益是這兩部分之和,應納的企業(yè)所得稅也是以這個總收益為基礎計算的。
關于增值稅的問題,增值稅雖然是價外稅,但是在債務重組中,存貨的含稅價值是抵償債務的實際價值,所以在計算債務重組損失和收益時需要考慮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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