權利質押和動產質押的區(qū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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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質押和動產質押的區(qū)別
權利質押,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,并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所得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權利質押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。動產質押,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,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。
質押,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,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以其占有的財產優(yōu)先受償。而當債務人將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,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。這其中,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,債權人為質權人,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。
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。
1.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。
2.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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