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來源:
【答案】A
【解析】事項(2)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=(8000×30%-2300)+80=180(萬元)。

柴老師
2024-03-08 18:03:58 1343人瀏覽
投資企業(yè)從被投資企業(yè)撤回或減少投資,其取得的資產中,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,應確認為投資收回;相當于被投資企業(yè)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,應確認為股息所得;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。
確認股息所得的部分,滿足條件可以享受免稅優(yōu)惠。
事項(2)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=(8000×30%-2300)+80=180(萬元)。其中,80屬于按照投資比例計算的屬于甲企業(yè)的未分配利潤,可以享受免稅優(yōu)惠政策,需要納稅調減。
稅法上認可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,不認可權益法,因此,甲企業(yè)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,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部分已計入營業(yè)外收入部分,需要納稅調減。即8000×30%-23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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